2023年8月31日9时许,惠城区江北大街中海广场项目工地产生一同工人受伤事端,形成1人受伤,事端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34万元。事端查询组确定,惠城江北“8·31”高坠受伤事端是一同因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办理缺失而导致的一般出产安全责任事端,存在漏报行为。
2023年8月31日,根据工程进度,项目地下室水电班班组长史某某安排邓某春和邓某刚装置铺设地下室负3层至负1层楼顶部(离地约4米)的排水管。
上午8时30分许,邓某春和邓某刚装置铺设负一层(负一层到负二层车道口方位)楼顶排水管,因铺设装置的排水管间隔地上高约4米,所以邓某春和邓某刚到负2层地下室水电班组的仓库自行领取了脚手架和人字梯再开端铺设作业。邓某春与邓某刚一同将人字梯搭设在脚手架上,由邓某春站在脚手架上面的人字梯上装置排水管,邓某刚在地上帮助传递资料和东西。
9时30分,在装置好排水管后,邓某刚到后方(隔着一面墙)查询装置铺设的排水管是否水平。邓某春脚下的人字梯忽然与脚手架一同产生位移,导致邓某春站立不稳,身体失衡,从人字梯上(间隔地上约3米)掉落至地上。邓某刚听到声响后当即回来作业现场,并向现场工友呼救,现场工友拨打了120并向班组长史某某、施工员陈某某等人汇报状况。
事端产生地址坐落项目1号楼地下室负1层至负2层斜坡通道左面,现场有一层2米高脚手架、1.5米人字梯以及4块砖头(用于垫起脚手架在斜坡上的凹凸差,如下图所示)。
事端信息接报状况:现场工人当即向班组长史某某、施工员陈某某和水电班组负责人刘某某陈述状况,史某某向出产司理卢某某陈述,卢某某向项目负责人吴某某陈述。事端产生当天下午,吴某某仅向中迈公司陈述需求交纳医疗费用状况,未依照事端陈述要求向属地政府和职业主管部门陈述事端状况,存在漏报行为。
邓某春未运用契合安全要求的高处作业东西,因重心失稳不小心掉落至地上,是导致事端产生的直接原因。
1.涉事工人在事发场所装置高处排水管时,未系安全带且站在人字梯与脚手架组合的不稳定登高东西上进行登高作业时,极易产生高坠危险。
中迈公司作为劳务差遣公司,对差遣人员进行安全出产教育和训练流于形式,未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出产常识、了解有关的安全出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办理缺位,未采纳技能、办理办法及时有用地发现并消除事端隐患;未有用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出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且未按规则向属地政府和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端信息,存在漏报行为。
1.中迈公司,现场安全办理缺位,未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交底,未及时有用地发现和消除事端隐患,未按规则报送事端信息,对事端产生负有责任。
鉴于本起事端是一同仅1人受伤的事端,参照原广东省安全出产监督办理局《关于1至2人重伤事端有关法令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关于形成1至2人重伤或许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出产安全事端的,一般不对事端产生单位给予罚款处分”,主张不对中迈公司做行政处分。
2.吴某某,中迈公司项目首要负责人,未按规则向属地政府和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端信息,存在漏报行为,违反了《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第九条,主张由惠城区应急办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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